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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21:(更难的第二难关)补充说明伤害和因果关系【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来源: | 作者:hzzz999峰溪探索 | 发布时间: 2022-01-14 10:17:45 | 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封存病历后我即开始执笔补充意见。当我认为已基本完成时,才猛然悟出病程记录中隐喻的“腿痛”真谛——几乎全盘颠覆了我的思路推倒重来。付出了比第一次难关多一个月的时间(还不算期间20210531安葬父母)——它是我有生至今最艰苦的思考。

20210722我给S医院医务部发了邮件《关于(封存病历后)新发现问题对20210322意见的补充》:

20210415封存病历后新发现一些问题(特别吃惊的是腿痛问题,加上太多问题交错,我只有反复确认自己基本懂的程度才有可能力图说服他人)。鉴于专业能力限制和时间因素,目前仅能依据可查证病历对20210322意见(关于未尽义务的医疗过错、伤害和因果关系、以及鉴定等问题)给以综合性补充:

(先列出标题简述)

一、《病危病重通知书》不是输注(磺苄西林钠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抗菌素指征

(一)20150805入院前一天家属签字的《病危病重通知书》至病危医嘱停止后医生也未签字确认。

(二)把退热6天写成主诉“发热6+天”是冒充“病危”

(三)“尿路感染”和“好转”存疑且证据缺失

(四)未尽告知义务侵犯患方选择权

二、草率似腿痛为真菌感染症状而未有效诊治

(一)医生明知腿痛发生后外院查无真菌感染。

(二)病程记录描写腿痛酷似真菌感染重要症状并据此用药

(三)输注伏立康唑前的7份检验报告均不支持经验性抗真菌——误诊无法否认。

(四)无论认不认腿痛是入院主诉均证明未充分注意未尽责诊治。

三、又发现了满足举证责任缓和【注4/(7)】的用药伤害,若否认需反证。

(一)病历直接证明的伤害

(二)首次肺功能测试推论的伤害

(三)病历证明不能排除的疑似伤害

四、关于鉴定

附注释:

【注1】详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 〔2010〕11号  “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七条 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注2】《呼吸内科临床诊疗》王季政著 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年4月第1版


(1)第14页(2)“第三章 肺部真菌病”第108页“诊断本病者,主要观察患者治疗后咳嗽、咳痰、胸闷、气急等症状是否缓解,肺部湿啰音是否消失”……(3)第109页“抗真菌药物有一定的毒性反应,均必须记录患者的知情同意。”“经验指导”“去除诱因。如减少广谱抗生素的应用”……“经验治疗”“应在积极寻找病因的同时,经验应用抗真菌治疗。首选药物仍为伊曲康唑和氟康唑”……


【注3】中国医药信息查询平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名词术语化成果转化与规范推广项目审核认证》词条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肺念珠菌病(3)注射用伏立康唑词条或说明书(4)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词条或说明书(5)腿痛(6)颈静脉怒张(7)腔隙性脑梗死(8)尿路感染(9)关于肺大泡可参考:a、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胸外科李剑锋主任医师述:“医学上又称肺大疱,可表现为胸闷、气短、胸痛、咯血等症状,目前尚无有效药物治疗。若合并慢阻肺或肺部感染,则需用药治疗。”b、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呼吸科杨媛华主任医师所述类同。


【注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第3版


(1)第5页(2)第159(3)160页(4)第226页(5)第227页(6)第107页(7)第100页内容:举证责任缓和与举证责任倒置最大区别是“判断患者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使法官在内心确信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如能确认这种可能性是合理存在的,即可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要求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即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应当视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注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2)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注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八)


【注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注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0201123书面质疑)见  纪实8:质疑“情况说明”【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可点击按钮【2021】查阅)

(20210322意见说明)见  纪实19/1~8:【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可点击按钮【2022】查阅)

(20210722意见补充说明)见  纪实22/1~12:【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可点击按钮【2022】查阅)

(待续:<“病危”——违规和冒充>补充说明伤害和因果关系【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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