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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13:新发现——第?……【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来源: | 作者:hzzz999峰溪探索 | 发布时间: 2021-12-21 11:50:52 | 30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1219我打算直接电话找科室回答问题前,先上网查看医生情况,随后发现科室主要负责的医生都是头衔多的省市医学会专家。

20201220我提交省政务网上咨询并拨卫生热线电话询问:患方是否可以看到实施治疗的《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上的用药指征或理由依据?卫生热线12320 回电话:尽量帮助查找信息,同时让我再通过其他渠道了解。

20201221上午,我在国家网几处尝试,看到“我向总理说句话”窗口写了“可能被转给有关方面,并可能以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开”,于是留言:“我请问在这里是否可以得到答复?” “医生申请使用了特殊级抗菌药物伏立康唑。我复印病历时回答没有这个《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请问此审批表是否属于病历?患方是否有权看?”

20201222 5:35我终于查找到了新的发现——

20201223 15:53我向省政务网提交了《请求管理部门促进医患纠纷解决》。摘要:

“我对照了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后认为,目前渋及的医疗纠纷仅是发现问题的初始阶段,并不符合对某一具体问题争执不下而需要申请调解或满足了只有通过(医疗或司法)鉴定才能进一步解决的条件。何况,对父亲医治中申请“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的医生现在不仅是三级专家还是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全科医师分会青委会委员;省社区卫生协会全科专委会慢病学组副组长;市医学会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不少头衔,我若是能争取与医方当事人直接沟通,相比还较直接透明些【比如医方诊断的真菌感染重症肺炎依据,为什么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检验科刘小平、樊尚荣述:“侵袭性真菌病诊断标准由所致危险因素、临床特征、微生物学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4部分组成”(详见《临床实验室》杂志2020年第10期“感染性疾病”专题《侵袭性假丝酵母菌病的病原学诊断》)有很大差距?】。要是通过沟通消除了我对医方诊断父亲“符合肺部真菌感染”依据的质疑,那么,即使父亲受到的损害确实与治疗存在因果关系,我也会以避免不了的并发症或治疗副作用而接受,不用再申请鉴定,纠纷自然化解;或者医方“厚德至善”承认有过失,双方坦诚尊重事实而谅解,我也可以放弃鉴定对父亲难以取证的伤害,促使纠纷尽快解决;反之,如果医方蛮横专断不解释不讲理不愿意再沟通,我只有直接依照如下法律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2020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3、2018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最后,再次希盼S医院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在促使有关医护人员继续沟通、解释、解答、调解无效时,可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的医疗技术讨论结论交与患方及科主任。患方及科室责任人有异议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到此,如果仍然迫使我选择司法程序,我也将不论代价无论败胜——视作首次尝试和实践检验至终结。

当天夜里我没查看到叫我往下转投。

(待续:绝望中的反转【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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